核心导读
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是2012年了,很多“上班族”问,你的年假休了吗,再不休就要作废了。昨天,记者了解到,从10月份以来,不少单位迎来了职工休带薪年假的高峰期。与此同时,到了年底,关于年休假的劳动争议也多了起来,倒不是说专门为了年休假来维权,只是争议中或多或少都涉及年假。
休不成年假怎么办?
用人单位300%支付报酬
小吴是一家企业的员工,上周向企业要求休年假,遭到拒绝。小吴说,他在这家企业工作已有两年了,企业一直没落实带薪年假制度,前几天有几位工友要求休年假,老板称现在活太多,缓缓再说。为了保住“饭碗”,工友们谁也不敢再提年休假的事。
这家企业真的不让职工休年假吗?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小吴所工作的这家企业,行政办负责人老余称,自前年实行年休假制度以后,他们遇上了难题。
“每年年初,企业就发出通知,让大家上报年假计划,以便作出统筹安排。”老余说,可是上报计划的人寥寥无几,很多人想把年假与孩子的暑假或者国庆等节日一起休,显然这种要求不能全部满足。
老余说,也有不少人把休年假的事情拖了下来,到了年底才又想起。而年底是企业最忙的时候,怎么可能让很多人休年假?
【解读】
符合条件,又休不成年假的企业职工该怎么办?据了解,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书面要求不休年假
单位可免予支付补偿
小朱是一家企业的维修工,进入企业工作了5年多,一直未休过年假。上月底,小朱向老板书面提出休年假的申请,遭到拒绝。
“去年答应给我三倍的工资,最后也不了了之。”小朱说,老板的理由是小朱没有递交书面申请,属于自动放弃,所以他今年交了一份书面申请,但老板不肯收。
【解读】
休年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劳动者不用担心老板不批准休年休假或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跳槽后年假怎么休?
“休假工作年限”不重新计算
市民小臧在一家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今年年初在妻子生育的时候,他请了10天的年假,帮忙带孩子。但小臧的休假引起了当时部门负责人的不满,为此他俩大吵了一架。
小臧休完假后,觉得在这家公司工作太难受,就选择了跳槽。没想到的是,他换完工作刚半年,父亲又病倒了。他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孩子又太小离不开人,没办法小臧又想请假。“我到现在的新公司后,还能再休一次年假吗?”小臧问道。
【解读】
像小臧这样,换新单位,在计算当年度职工应享受年休假时间时,新单位应按职工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不能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拒绝。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解除劳动合同时
未休年假应折算报酬
小陈在一家企业工作已满10年,月工资1800元。小陈嫌工资低想辞职,但马上就要到年底了,这个时候提出辞职,年休假是否就“黄了”?
【解读】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说明,小陈已在该企业工作满10年,每年应当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假如小陈在2011年11月21日辞职,也就是说小陈2011年已经工作了325天(11月21日是2011年的第325天),那么:(325天÷365天)×10天=8.9天,故小陈应当享受8天的带薪年休假,1800元÷21.75天×3倍×8天=1986.2元。故小陈离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986.2元。记者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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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探亲假年休假不能冲抵
市人社部门有关人员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对于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也可以享受年休假,两者不能互相冲抵。
出处: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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